(2016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號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適用本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人事任免、內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動和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行政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