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55號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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