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7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公布自2016年8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食品安全責任,推進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責任,是指公務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在執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公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需要被追究的責任。
第四條食品安全責任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一崗雙責”的原則。
第二章責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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