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0號公布自2013年7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障生態環境持續良好,構筑國家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建設美麗西藏,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資源開發、項目建設、興辦企業等與生態環境有關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在保護中開發、開發中保護的方針,鼓勵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術產業和特色優勢產業,推動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嚴禁引進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產業和項目,嚴禁引進淘汰落后的生產技術和設備,不應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效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