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
西藏自治區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
發布日期:2002-10-09|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2年10月9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9號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前述企業以外的股份制企業(以下統稱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城鎮非股份制的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自治區和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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