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7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含人民政府派出機關,下同)、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下同)及其工作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