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號公布根據2018年1月20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號修訂)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職工和國家機關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繳納失業保險費,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第四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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