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29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8號公布根據2014年3月18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號修訂自1996年9月29日起施行)
第一條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站)、急救站、醫療美容門診部、產院、接生站、體檢站、護理院(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實行分級負責制。不設床位的和設置床位不足100張的醫療機構,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設置床位在100張以上499張以下的醫院、衛生院或100張以上199張以下床位的中醫醫院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批;500張以上床位的醫院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