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西安市建筑業勞動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等55件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促進安全生產、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工傷保險登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