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9日十三屆省政府第19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23年1月1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63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以下統稱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按照規定職責對本單位以及其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