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3年10月16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06號公布2020年8月10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維修、保養、檢測、監督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筑消防設施,是指依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在建(構)筑物中配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防火分隔設施等。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