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3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公布2019年7月25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50號修正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為了保障工傷保險制度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的職工均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法律法規對工傷保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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