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9月25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主要包括:組織機構、規章制度、物質資金、教育培訓、安全管理等保障責任,事故報告、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