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27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2007年3月20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35號修正)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
本條所稱失業人員,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勞動者,依照本辦法在在職期間履行了繳納失業保險費義務,失業后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的人員。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失業保險工作。市州、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