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30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使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法委托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必須依照本辦法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三條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依法確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對行政執法工作目標實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行政執法過錯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作出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和失職行為。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實施和監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