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2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發布、備案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行政機關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和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報告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備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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