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8號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及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職責,將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條醫療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