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10日寧政發〔1995〕97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衛生事業發展,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療養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護理院(站)、村衛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以及臨床檢驗中心、專科疾病防治、婦幼保健、醫學美容等醫療機構。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在寧編制外的醫療機構適用本辦法,編制內向社會開放的醫療機構必須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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