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3月31日寧政發〔1989〕46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8號修正)
第一條為了確保科學技術秘密,保護和促進我區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的領導。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和部門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人是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第三條國家保密機關對科學技術保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條本自治區境內的所有科研單位、大專院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細則。
第五條本細則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科學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