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3號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政府)主要領導人,自治區、市、縣(市、區)和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和處理,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含農機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