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6號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以收回、收購、征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儲存,以備進行開發建設,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的行為。
第三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土地儲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土地儲備應當遵循統一、有序、效益和合理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管理工作。
財政、計劃、城市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