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4號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許可行為,嚴格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的活動,適用于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辦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三條行政許可監督,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高效以及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主動監督與受理投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