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3號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和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行政許可,預防和糾正行政許可過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過錯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違法或不當實施行政許可,損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