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8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林地的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地,是指林業用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第三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對林地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活動,適用本辦法。
城市綠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