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9號公布根據2016年6月1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資源,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資源綜合利用及其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資源綜合利用主要包括:
(一)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共生礦、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合理利用以及對尾礦進行再次開發利用;
(二)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液)、廢氣、余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三)對社會生產、流通和消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