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8號公布根據2021年8月2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制度,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