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公布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三條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