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9號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工作,適用本辦法。
內部工作規范,人事任免決定,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批復以及行政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法定授權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反復適用,除規章以外的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