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9日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2012年2月7日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修改自2004年8月16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在銀川市城市管理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批復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和市屬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以下統稱行政處罰權)的行使,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由銀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組織實施。
市和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接受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在轄區內行使相對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