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26號發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提升決策公信力和執行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四條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