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22號發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絲綢之路經濟帶核心區建設和自治區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結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營商環境。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