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1號發布根據2020年7月1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6號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運營,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州、市(地)人民政府負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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