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4號發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行政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方式、條件、范圍、種類、幅度和期限等,結合具體情形決定處理行政事務的權力。
第四條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堅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的組織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