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規定
發布日期:2019-12-1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19年12月1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3號發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工作機制,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稱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行政立法工作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堅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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