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04號發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為了加強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的生產、銷售、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大型車輛的登記、檢驗、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包括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鏟運機等工程機械設備;大型車輛包括重型載貨汽車、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等車輛。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