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01號發布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推動火電和風電、光伏等公共資源有序開發建設,規范企業投資行為,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環境,促進電力工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計劃納入國家能源局年度火電建設規劃實施方案和年度風電、光伏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
第三條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或項目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電力發展規劃,委托具備資質的咨詢設計機構,組織編制火電項目和風電、光伏基地建設規劃方案,履行報批程序后,作為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的依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