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2號發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包括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縣(市)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工傷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有關事務。
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法定職責范圍內,負責工傷保險相關工作。
財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