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76號發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充分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級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管理協調機制,將公共機構節能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在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五條縣(市)以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機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