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66號發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機構編制工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并納入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和精簡、效能、規范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分類調控、動態管理的方針。
除法律、行政法規授權或者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將行政職能轉由事業單位承擔;不得批準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