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2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6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保證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與可能,在下列項目中確定的骨干建設項目:
(一)農業、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重要原材料等支柱產業建設項目;
(二)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建設項目;
(三)對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建設項目;
(四)其他骨干建設項目。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即為自治區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