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2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3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為了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執法監督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對其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區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并對所屬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各州(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對下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