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2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6號發布根據1997年11月2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新政發〔1997〕97號文修訂)
第一條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各單位),均應當按照本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條凡具有自治區常住戶口,達到法定勞動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本人有就業要求,持有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殘疾人證》的待業殘疾人,其就業適用本規定。但已在各類福利企業事業單位安排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有固定收入的殘疾人除外。
第四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