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烏魯木齊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發布日期:2021-03-22|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21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細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各項安全生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以及民用航空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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