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2號令公布,根據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號令修改)
第一條為實施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本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職工有依照《條例》和本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財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工傷保險有關工作。
第四條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工傷保險具體政策和管理制度,規劃、選擇并公布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