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9號令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規范內部審計行為,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北京市審計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及其指導和監督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國有、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等單位(以下統稱為單位),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并作出評價和建議,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第三條市和區審計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