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第二次修改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三次修改根據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號令第四次修改根據2019年4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3號令第五次修改)
第一條為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的管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充分發揮建設投資的綜合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監理,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等對施工階段工程建設投資、工期和質量進行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筑、市政、設備安裝等工程建設監理,均按本辦法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