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號令發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管理,全面執行《規定》和本辦法。
第三條市和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規定的職責,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進行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開辦時,城鎮待業人員占從業人員的60%以上(含60%);
(二)企業存續期間留存的城鎮待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從業人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