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6號令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筑節能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劃、設計、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動中,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采用符合節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技術、工藝和管理措施,在保證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條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原則,通過提高節能技術標準,加強節能管理,實現節約能源、改善環境、社會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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