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0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51號文件發布根據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號令修改)
為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安全,防止誤觸電網事故的發生,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安裝使用電網,均按本規定管理。
二、確因安全保衛工作的特殊要求,需安裝使用電網的單位,必須經所在地公安分、縣局審核批準,向供電部門申請安裝。
禁止個人安裝使用電網。
三、經批準安裝電網的單位,必須嚴格按批準的范圍安裝電網。電網安裝完畢,須經原批準的公安機關安全檢查合格后,方準使用。
電網安裝使用后需要擴充、縮減、改裝或拆除的,須報請原批準機關批準。
四、安裝使用電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