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號令公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政府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和勞動力供求狀況,及時制定和發布本市工資水平宏觀指導政策。
用人單位根據政府宏觀指導政策和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在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和調整工資支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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